高速路上酿大祸 一男子获刑十一年_当前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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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高速路上酿大祸 一男子获刑十一年
近日,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,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,判决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
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恋人关系,二人因经济和外出打工等问题产生矛盾。2022年8月24日8时许,张某某称身体不适,让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到弥勒市区看病,趁杨某某不备,张某某将事先装好汽油的塑料瓶藏于副驾驶座位下方。随后杨某某驾驶车辆载着张某某行驶到石锁高速上行线K1230+850m处时,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张某某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吵,张某某遂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,致使车辆瞬间爆燃,二人分别逃离车内,但不同程度被烧伤,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燃烧、后溜,最终撞向超车道护栏停止。张某某在下车逃跑过程中被正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撞伤。经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,该辆被毁坏的小型轿车价值6500元。
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,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,该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张某某点燃汽油对正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杨某某实施伤害,车辆着火、杨某某被烧后,车辆失控极有可能发生撞车和交通事故,足以给任何一辆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,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,事件致使杨某某受重伤。虽然张某某主观动机是伤害杨某某,但其在客观上采用的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在主观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,采取了放任态度,出于间接故意,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再者,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,其出于伤害的目的,将杨某某烧成重伤,其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点燃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致驾驶员被烧、车辆失控,其手段行为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因而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,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。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“从一重罪处罚”,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检察官遂与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走访、现场调查,查看案发地点的进出车流量以及周边环境,通过进一步补强证据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,并列出详细的《继续侦查提纲》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。
在审查起诉阶段,承办检察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,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。(冯岩)
责任编辑:小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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